有關企業徵才廣告,請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避免受罰,並保障求職勞工權益及徵才企業形象,創造勞資雙贏!
企業徵才,請務必遵守以下就業服務法相關法令規定:
一、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違者,依同法第65條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本法第5條第2項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依同法第65、6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或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七、勞動部108年3月21日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令釋:「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八、另勞動部108年3月21日訂定之「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5點規定:「雇主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為之。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